骂一句就被开除,公司违法解除赔偿员工两万|劳动法行天下
注: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民事判决书,编者作了精简化处理,以便于阅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28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告主要从事产品包膜。2016年2月26日工作时,被告与原告处职工刘某(系公司产线主管)、牛某(系公司管理人员)发生口角。庭审中,原告依据书面证人证言(所有证人均未出庭)证实被告对刘某、牛某进行了辱骂。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称不是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是领导拿他出气,刘某也对自己进行了辱骂,自己因过于气愤只骂了牛某一句,争吵发生后,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前还一直在原告处上夜班。但原告对被告按严重违纪予以开除,并于2016年3月18日注销被告厂牌,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5月16日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与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21719.88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庭提交过工资表,被告亦陈述认可仲裁裁决的21719.88元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2月26日,被告与原告管理人员发生口角,各方均有责任,且未有严重后果,原告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21719.88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原告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赵长栓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719.88元。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8月28日赵长栓到上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赵长栓主要从事产品包膜。关于2016年2月26日工作时,赵长栓与上诉人处职工刘某、牛某发生口角,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上诉人主张根据该处规章制度中,员工违纪条款内容及处理标准规定第2条拒不服从主管正常工作安排、指派规定:“情节严重(如摔/砸东西、辱骂、威胁、恐吓、推搡、踢打等过激言行)者、或经多次劝导及调整拒不配合者。处理类别为开除”。赵长栓因发生口角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处分,但根据一、二审期间赵长栓当庭陈述,其确实曾与上诉人处职工刘某、牛某发生口角,首先不是一方责任,同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上诉人处职工刘某、牛某就双方口角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二审期间均未出庭作证予以证实,上诉人亦未提供赵长栓该行为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证据;根据其规章制度规定,上诉人可以选择对赵长栓该行为进行劝导、教育等行为,而上诉人在未进行劝导等行为时,直接采取开除赵长栓的处理显然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其为违法解除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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